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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
来源 时间 2010/9/21 13:53:44 点击
2005年11月8日,国侨办印发了《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的通知(侨政发[2005]203号),通知说,为适应侨情变化和侨务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规定,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外交部、国务院法制办同意,现对华侨定义中“定居”一词作出解释,请遵照执行。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视同定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被视为定居: 1.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 2.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 上述解释仅适用于华侨身份的认定,有关华侨在国内的政策待遇,按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湖北省侨办于2005年12月29日以鄂政侨办[2005]17号文转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