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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
来源 时间 2010/10/9 16:52:53 点击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六条 中国侨联和地方各级侨联的经费来源: 一、侨联的行政经费、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经费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二、侨联兴办企业、事业的收益; 三、海内外人士和单位的捐赠。 第七章 资 产 第三十七条 侨联资产包括国家拨给的动产和不动产、侨联接受海内外人士和单位捐赠的财物、侨联在所属企事业拥有的资产。各级侨联应当依法管理、使用、保护所拥有的资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未经批准,不得任意调拨。 第八章 会 徽 第三十八条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会徽由五枚相连的黄色心形环绕红五角星图案和中国侨联的中英文全称组成。象征五大洲侨胞心向祖国,侨联联系和团结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中国侨联会徽按照规定使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级侨联可以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报上一级侨联备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